南大港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
发布时间:2025-3-12 17:00:52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 9 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沧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办法(试行)》、《沧州市规范涉企执法检查9项工作机制(试行)》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渤海新区黄骅市、园区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等工作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事前报备、联合执法、柔性执法”的原则,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查处,突出精准化和信息化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工作目标。努力实现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率、部建“互联网+执法”系统覆盖率、典型案例报送率合格率、随机抽查任务完成率“四个100%”,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执法、“双随机”抽查事项、执法案卷评查、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四个全覆盖”,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任务。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确定四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科学指导本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依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二是细化2025年度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领域、监管对象、检查范围、完成时限等,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与上级部门相互衔接,避免出现重复执法、扎堆执法或监管缺位;三是严格按照“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努力转变执法观念,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提升监督检查精准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监管执法力量和工作日确定 (一)监管执法力量 我局现有正式在册人员22人,其中内设机构20人,专门执法机构2人。按《编制办法》规定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计算,执法人员数量共18人(20×80%+2×90%)。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4464天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48日×18人=4464个工作日。 2、监督检查工作日:328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4464 - 1980 - 2156= 328天。 3、其他执法工作日:1980天 测算依据为前三年的实际统计平均数。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预计需用900个工作日 (2)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预计需用90个工作日; (3)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需用120个工作日; (4)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预计需用120个工作日 (5)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预计需用110个工作日;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用240个工作日; (7)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需用400个工作日。 4、非执法工作日:2156天 测算依据为前三年的实际统计平均数。 (1)机关值班:预计需用73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需用630个工作日; (3)检查指导各辖区安全监管科室工作:预计需用18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252个工作日; (5)病假、事假:预计需用224个工作日;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预计需用140个工作日。 四、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与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3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7家,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企业26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检查科室至少对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总计检查家次为33家(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x2次=66家次。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纳入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13家,建立2025年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具体名单见附件3)。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采用“双随机”检查方式进行抽查,抽查家次不少于16家次。 (三)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的工作日、占比。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闭环管理的要求,1次闭环检查需1次检查和1次复查。2025年度重点检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日安排为:66家次(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次检查×2名执法人员×1个工作日=264个工作日,一般检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日安排为16家次(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次检查×2名执法人员×1个工作日=64个工作日。2025年度总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64+64=328个工作日,其中重点检查占比为264/328=80.4%,一般检查占比为64/328=19.5%。 五、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履职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新招录(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2.是否存在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是否辨识不全存在缺项;是否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是否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4.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7.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10.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2.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1)液化烃的储罐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设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的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装置;(2)气柜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设置注水措施; 13.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4.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15.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6.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17.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8.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19.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0.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2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2.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是否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3.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超范围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是否存在非法租赁或出租、发包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情况; 2.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3.是否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整治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4.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按照规范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6.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7.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8.化学品储罐集中区是否制定落实“一区一策”方案;是否存在非法储存、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9.中小油气储存企业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三个系统”是否良好投用;是否应用企业端智能化管控平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机械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是否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是否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是否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是否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是否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是否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是否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五)轻工企业 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是否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七)涉爆粉尘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是否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除尘系统是否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是否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6.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7.是否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是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八)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是否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是否设置监护人员。 六、重大、敏感时期的监督检查方式的确定 在元旦、春节、全国“两会”、安全生产月、国庆节以及其他重大、敏感时期,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随机确定执法检查对象,采取“四不两直”、暗察暗访等方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1、“两节”、“两会”时段(1-3月份)。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风险较高、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企业、节后复工复产企业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复工前安全培训情况、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安全生产月”时段(6月份)。重点对企业“双控”机制建设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诚信体系、承诺制、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3、暑期(汛期)时段(7-9月份)。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落实通风、降温、防水、防潮、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对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防暑降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防恶劣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国庆节(10月份)。重点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风险辨识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领导带班值守等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5、初冬时段(11-12月份)。重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冬季设施设备维护、劳动用品发放、应急救援演练、防冻、防滑跌、冬季开停车预防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6、其它重大、敏感时期。重点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高危行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领导带班值守等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科学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充分做好计划实施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任务,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高标准、高质量执行到位。要严格履行执法预告知制度,检查前将执法检查内容、法律依据等事项提前告知企业,促进企业进行自查自改。要遵循“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下达相应执法文书,按期实施复查,落实执法闭环。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查重大事故隐患,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坚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凡发现涉及行刑衔接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二)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中,要合理安排执法时间进度和人员力量,科学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坚决杜绝“一刀切”、“大呼隆”等粗放型执法。要全面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坚持科学分类、合理分级,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要抓好统筹衔接,省、市级列入计划重复的企业原则上要开展协同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开展执法检查,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时按要求公开执法信息,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认真开展法制审核。 (三)深化包容审慎,加强执法服务。坚持寓服务于执法的理念。日常执法检查中,推广“执法+服务”模式,对首次发现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违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正在整改期的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对主动报告重大隐患并采取措施的企业免予处罚;对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一案双罚”、行刑衔接等措施。同时,积极提供跟踪指导、专家释疑、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四)强化系统应用,推进执法信息化。进一步推进线上信息化、智能化执法模式建设。要持续应用部建“互联网+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在线制作检查方案,动态管理检查事项和执法对象,及时将年度执法计划、临时执法计划和双随机计划录入系统,完善更新执法人员信息,按时录入执法检查情况,逐步实现执法全程线上操作,不断提升线上执法检查的规范性、时效性。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在检查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网上填报并持续完善。要积极推进非现场执法模式,充分依托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系统开展网上巡查,将网上巡查发现的异常情况、问题隐患、预警报警信息作为执法的重要线索和依据,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精准防控安全风险。 (五)放大执法效果,提升执法质量。坚持注重实效,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举措,着力放大执法效果,稳步提升执法质量。要全面推行“一企一策”精准执法,立足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针对性编制现场检查方案,确保应查内容查彻底、查到位。要持续开展观摩执法和异地交叉执法活动,通过解剖式执法、协同式检查,现场交流、现场培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充分扩大执法影响。要建立完善执法检查反馈机制,发现一地区、一行业共性多发问题,针对性开展小团组培训、集中培训,并及时向有关科室进行反馈,共同夯实执法检查效果。 (六)坚持固本强基,加强队伍建设。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执法人员穿着统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装备,加强执法队伍仪容风纪教育管理,树立文明执法良好形象。加强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理论、执法业务、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灵活采取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多种培训方式,强化实战化执法能力训练,着力打造业务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 附件:1、2025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2、2025年度各科室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3、2025年度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