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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13 15:0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旅游业发展战略部署和《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化质量兴旅、质量强旅战略,全面提升我省旅游发展质量,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中的作用,推动旅游标准的应用和普及,促进旅游品牌培育,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是指在国家旅游局的领导下,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游委)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的,以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构建旅游标准化体系、推动旅游标准实施与评价为主要内容,以选择一批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摸索总结经验而后逐步全省推广为主要手段,以把河北旅游业逐步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主要目标的重要探索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旅游委统一管理全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旅游委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全省旅游标准化试点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示范试点单位的受理、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坚持政府推动与多方参与相结合、重点突破与企业推进相结合、软件提升与硬件提升相结合、标准制定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要严格遵守标准化、环保、安全生产、文物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和省旅游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展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的相关工作,各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试点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可以是旅游业发展较好或具备潜力的市、县(市、区)和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事业单位(以下分别简称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

第七条  原则上每批次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总数不超过6家,试点企业总数不超过12家。已获批为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或试点单位的不再参与省级试点的申报。

第八条  申报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

(二)积极申请并高度重视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并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经费及其他支持。

(三)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四)地区内的旅游企业整体上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并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五)在本地区积极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积极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支持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建立覆盖旅游业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工作体系,并在本地区推行标准化管理。

第九条  申报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未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三)企业的规模和效益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五)积极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在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同时,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突出自身优势和特点,积极制定企业标准,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将企业执行的服务标准在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六)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或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申报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具有优先权。

第十条  试点申请由试点单位自愿提出,经自查合格的,填写《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申请书》并上报。

第十一条  试点县(市、区)和试点企业的申请由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核。试点市由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委申报。

第十二条  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县(市、区)和企业,填写《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推荐名单表》,并将此表及各单位申请资料统一报省旅游委,由省旅游委研究确定试点项目,征求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立项计划。试点市由省旅游委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章  试点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省旅游委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加强现有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在试点地区建立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旅游整体发展水平。

(三)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旅游示范企业或名牌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当前以政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旅游标准评价体系,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五)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提升游客满意度。

第十四条  试点单位应成立开展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有组织、有计划的做好试点工作。组织机构任务:

(一)制定试点工作具体目标,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二)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计划任务落实;

(三)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

(四)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及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试点单位应围绕试点任务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明确阶段目标、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试点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二)组织旅游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全面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用标准化手段积极促进旅游服务和市场秩序规范化。

(三)开展标准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旅游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领导层、管理层和标准化工作层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四)开展标准实施评价。试点单位应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标准实施评价。

(五)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进和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创建行业品牌。试点单位应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争创旅游行业品牌。

第四章  试点的评估

第十七条  试点的评估由省旅游委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可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积极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旅游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十八条  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申报时提交的《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申请书》上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计分表》或《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计分表》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填报《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评估申请书》。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的单位由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省旅游委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九条  试点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的,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省旅游委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旅游领域、标准化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6人。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组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组依据《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表》、《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进行考核评估。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首次会。参加人员为评估组成员、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县(市、区)代表、涉旅企业代表等。会议主持人为评估组组长。会议议程为:

1.介绍参会人员;

2.评估组听取申请单位汇报;

3.评估组组长说明评估程序、评估原则、人员分组及有关事宜。

(二)书面评估。查阅申请单位提供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三)现场评估。评估内容为:

1.现场考核试点企业旅游标准化试点情况及相关旅游标准实施情况;

2.现场考核试点地区旅游标准化试点情况及相关旅游标准实施情况;

3.随机调查游客满意程度。

(四)情况汇总会。书面评估和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组依据《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及《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表》进行测评,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五)评估末次会。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同首次会。会议议程为:

1.评估组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申请单位表态。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向省旅游委提交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旅游委可适时委托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试点企业的评估,并对部分试点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由省旅游委征求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意见后,命名为河北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授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示范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示范单位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旅游委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作出签发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限期整改并上报省旅游委。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指导示范单位按照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各项旅游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标准化试点的成果,推广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旅游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并向省旅游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省旅游委应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一般应从事旅游业或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六章  示范单位的复核

第三十一条  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委组织实施。复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复核对象为已获得“河北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示范单位在“河北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旅游委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河北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省旅游委在收到示范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工作。复核工作程序同评估工作程序,最终评估组向省旅游委提交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复核报告。

第三十五条  复核期间如申请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标准化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则停止复核工作;如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则停止复核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参与复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复核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省旅游委可适时委托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示范单位进行交叉复核,并由省旅游委对部分示范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单位,由省旅游委征求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换发“河北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旅游委、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申请书

2.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申请书

3.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推荐名单表

4.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评估申请书

5.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计分表(试行)

6.河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计分表(试行)

7.河北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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