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昊、张明慧因保管不善,将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2013-14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明慧、刘亚昊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