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4年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冀财非税〔2024〕2号)文件的清单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大港产业园区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清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政府性基金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财政局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南大港产业园区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xls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财政局
2024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