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示牌 |
收费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收费主体: |
南大港行政审批局 |
收费对象: |
在南大港产业园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 |
计费单位: |
南大港行政审批局 |
收费范围: |
在南大港产业园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征收方式: |
企业线上缴纳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7 5897698 |
收取依据: |
冀改发〔2016〕51号文件;沧市财预〔2017〕19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区字〔2017〕99号;冀财非税函【2022】6号 |
收费标准: |
1、主城区范围(现规划的四环路)以内的建设项目(含住宅项目和非住宅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建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20元。
2、主城区范围(现规划的四环路)以外的住宅建设项目(含住宅项目内配建商业),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建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20元;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建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40元。 |
减免规定: |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
(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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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
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 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 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 业务用房,减征
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 50%;
5. 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
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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