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一次办)
(二)适用情形:个人全款买卖二手房(不含抵押)及水电气联动过户的办理情形
(三)办理条件:
1. 二手房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需齐全、有效;
2. 申请转移的二手房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一致;
3. 二手房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
. 二手房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需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5. 二手房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6. 申请二手房转移的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需一致;
7. 申请转移的二手房涉及的水、电、气需无欠费、无争议;
8. 设有抵押权、处于出租状态的二手房,暂不列入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 “一件事一次办”范围。
(四)申报材料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申报材料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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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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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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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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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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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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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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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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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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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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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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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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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公证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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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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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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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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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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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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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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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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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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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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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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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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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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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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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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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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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符合调控政策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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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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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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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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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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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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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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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纳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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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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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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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费事项
1、不动产登记费
①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每件80元。
②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收费(税)依据
1、收费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六)办理流程
1. 现场办理流程
买卖双方到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 “一件事一次办”。
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河北省不动产登记 “一窗受理”平台,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材料,一次性录入全部信息,一次性生成电子化申请材料,自动分发住建、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 “个人房屋交易申报纳税系统”与河北省不动产登记 “一窗受理”平台对接,提取核税、办税所需信息及材料,同步办理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本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与河北省不动产登记 “一窗受理”平台对接,接收申请、受理信息,完成审核、登簿,三部门办理结果实时共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将转移登记结果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水电气等单位 (部门)办理联动过户。
2. 网上办理流程
买卖双方登录河北省不动产登记 “一窗受理”平台或 “冀时办”App的掌上不动产登记中心,进入 “一件事一次办”专区,选择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办理事项,一次性在线提交所需全部申请材料,系统自动分发住建、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住建部门通过 “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河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对接,提取所需相关信息及材料,同步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税务部门通过 “个人房屋交易申报纳税系统”与河北省不动产登记 “一窗受理”平台对接,提取核税、办税所需信息及材料,同步办理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本地不动产登记系统接收申请、受理信息,完成审核、登簿,三部门办理结果实时共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进行现场核验确认,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将不动产登记结果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水电气等单位 (部门)办理联动过户。
(八)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址:
南大港产业园区兴港路西侧不动产登记中心。
热线电话:0317-5897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