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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南大港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23-4-25 17:01:44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渤黄市监不罚〔2023303



当事人:渤海新区闲食汇食品杂货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3216,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渤海新区闲食汇食品杂货经营店进行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314日河北冀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显示,在渤海新区闲食汇食品杂货经营店抽检的香酥麻花,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于2023320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检,当事人承认该产品是她销售的,且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320日申请立案调查,当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我分局执法人员******2023322日对渤海新区闲食汇食品杂货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已无该批次香酥麻花,并履行了进货查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取了收集书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渤海新区闲食汇食品杂货经营店涉嫌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是当事人2023215日在黄骅市***食品店购进香酥麻花一箱(5斤),履行了进货查验(提供供货商黄骅市***食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往来票据、产品合格证、食品采购与进货台账),抽检机构购买样品2斤,剩余3斤因大部分压碎,不能出售,自己食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香酥麻花是不合格食品;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闲食汇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从业人员健康证3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4.黄骅市***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往来票据复印件1份、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食品采购与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

5.对当事人经营者**所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情况以及产品进货查验情况;

6、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行为,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货方相关证明文件;

2、购进合格食品。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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