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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港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作者:南大港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23-3-17 9:38: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24号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沧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的二十大期间关于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家、省、市、新区、园区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推进依法治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效预防较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一是以深入企业排查事故隐患为切入点,督促企业做到安全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二是及时向各分区、城区办、东兴工业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各辖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反馈重大及集中性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尽责;三是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四是实施依法行政,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公正。

三、监管执法力量和工作日确定

(一)监管执法力量

我局现有正式在册人员23人,其中内设机构21人,专门执法机构2人。按《编制办法》规定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计算,执法人员数量共19人(21×80%+2×90%)。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4731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49×19=4731个工作日。

2监督检查工作日:360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4731- 1930 -2441= 360天。

3、其他执法工作日:1930

测算依据为前三年的实际统计平均数。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预计需用900个工作日

2)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预计需用90个工作日;

3)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需用90个工作日;

4)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预计需用100个工作日

5)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预计需用110工作日;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用240个工作日;

7)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需用400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2441

测算依据为前三年的实际统计平均数。

1)机关值班:预计需用620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需用880工作日;

  3)检查指导各辖区安全监管科室工作:预计需用100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550个工作日;

5)病假、事假:预计需用191个工作日;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预计需用100个工作日。

四、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与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根据《编制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4.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8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6家、涉爆粉尘企业2家,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企业20(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检查科室全面至少对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总计检查家次为28家(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x2=56家次。

(三)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根据《编制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纳入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16家,建立2023年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具体名单见附件3)。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采用“双随机”检查方式进行抽查,抽查家次不少于34家次。

(五)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的工作日、占比。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闭环管理的要求,1次闭环检查需1次检查和1次复查。2023年度重点检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日安排为:56家次(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次检查×2名执法人员×1个工作日=224个工作日,一般检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日安排为34家次(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次检查×2名执法人员×1个工作日=136个工作日。2023年度总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24+136=360工作日,其中重点检查占比为224/360=62.2%,一般检查占比为136/360=37.8%

五、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按照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工作思路,对下列重点行业的重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一)石油开采: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是否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的行为;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是否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石油开采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6.石油开采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

7.石油开采建设单位是否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8.石油开采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9.石油开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10.石油开采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1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12.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及系统紧急停车功能情况,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是否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否存在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的情况;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存在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

10.在役化工装置是否存在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情况;

11.是否存在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的情况;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存在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是否存在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的情况;

14.化工生产装置是否存在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情况;

15.是否存在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情况;

16.是否存在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情况;

17.是否存在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情况;

18.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情况;

19.是否存在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

20.是否存在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情况;

21.智能门禁系统是否按要求正常投用;

22.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材企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3.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气现象,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机械企业

1.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3.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4.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5.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6.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五)轻工企业

1.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是否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2.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3.日用玻璃企业燃气窑炉是否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5.喷涂车间、调漆间是否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6.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六)涉氨制冷企业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9人;

3.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七)涉爆粉尘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7.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8.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9.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10.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八)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情况;

2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的情况;

3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的情况;

4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的情况;

5作业前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情况;

6作业前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的情况;

7作业前安全交底的情况;

8作业现场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

9现场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10进行危险因素检测,或者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置换等措施的情况;

11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

(九)应急管理

    1.应急组织体系。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708号令)等法规标准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依法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应急物资装备。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规标准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以及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4.应急预案。主要检查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要求编制、发布、修订、备案应急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5.应急演练。主要检查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规标准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6.教育培训。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和考核。

7.应急处置。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报告、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六、重大、敏感时期的监督检查方式的确定

在元旦、春节、全国“两会”、安全生产月、国庆节以及其他重大、敏感时期,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随机确定执法检查对象,采取“四不两直”、暗察暗访等方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1、“两节”、“两会”时段(1-3月份)。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风险较高、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企业、节后复工复产企业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复工前安全培训情况、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安全生产月”时段(6月份)。重点对企业“双控”机制建设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诚信体系、承诺制、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3、暑期(汛期)时段(7-9月份)。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落实通风、降温、防水、防潮、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对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防暑降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防恶劣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国庆节(10月份)。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石油开采等高危行业的风险辨识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领导带班值守等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5、初冬时段(11-12月份)。重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冬季设施设备维护、劳动用品发放、应急救援演练、防冻、防滑跌、冬季开停车预防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6、其它重大、敏感时期。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石油开采、高危行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领导带班值守等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执法责任,严格按照“严、细、深、实、快”的工作要求开展执法监察活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规范程序,紧紧围绕消除企业安全隐患、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执法监察时,做到严字当头,细处着手,实处落脚。一是严守执法标准。遵循“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下达相应执法文书,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并对符合立案要求的坚决进行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期实施复查,在隐患整改的问题上不打折扣,不搞变通,确保隐患和问题按期按质整改到位。二是细致谋划和实施执法监察。实施执法监察前,详细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做到应查尽查、全面细致。对重点企业,要开展解剖式执法,对现场检查方案明确的检查内容进行详细排查,时间服从于质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发现生产事故隐患。三是要确保执法实效。要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个科室、明确责任人。实施每季度定期调度和每月通报执法情况等措施,详细了解执法监察情况,以确保执法监察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突出执法重点,继续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的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危险化学品、石油开采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紧盯试生产、开停车、安全管理重要人员变动等重点生产环节,实施全方位、高频次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整治力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措施。同时,要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有关业务科室协调联动,重点检查企业“双控”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行不推不动以及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的加大执法频次和处罚力度。对屡教不改或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坚决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以及停电、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等相应措施。

(三)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监察水平。持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其依法行政意识、公平公正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建设,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不断完善执法全过程文字、音像资料。逐步完善执法链条,将现场检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集体讨论、文书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全部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严格执行省、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坚决杜绝畸轻畸重、办人情案的现象。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力度,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行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执法质量,确保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固定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法律文书规范,行政处罚适当。

(四)强化执法服务,切实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服务举措,实现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一是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在执法过程中,加大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学实、学细,并学以致用。二是执法与警示相结合。执法检查时,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警示教育力度。通过开展“观摩式”执法等活动,针对查出的隐患,向企业通报由同类隐患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警醒企业提高危机意识,增强隐患整改的自觉性。三是执法与指导相结合。会同有关业务科室,采取对主要负责人集中培训、组织观摩安全生产管理标杆企业、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到企业进行现场指导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主要负责人的主体意识、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本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2023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doc

     2023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计划表.doc

2023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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