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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作者:南大港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21-7-29 11:23:25 

 

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不断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河北省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重新划定南大港产业园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下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东环路、邓辛街(燕捷酒店南侧)、西环路、北环路合围区,以及各辖区完成气、电代煤改造工作的区域。

二、本通告所指高污染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1.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焦炭、兰炭等,硫份0.5以上,灰份16%以上的燃煤;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杂草、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除外),不包括二次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原煤散烧;

2.除集中供暖和重点企业原料用煤外,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小于35蒸吨/时的燃煤锅炉、茶浴炉,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应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本通告由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发改、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务、科技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推进清洁能源等相关工作,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确保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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