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沧州市和渤海新区“拆违建、促创城、畅交通、增绿量、优环境”活动要求,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我区建成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清查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区管委会将坚决遏制和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凡未依法取得工程建设全部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二、全区范围内所有在建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所有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十五日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和清理,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和清理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并依法收缴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对擅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实施拆除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村队、社区干部等)如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务必发挥表率作用,自行主动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一经发现,除执行强制拆除外,由违法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必要时移交纪委处理。在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中,如发现有党员干部或相关部门的公职人员支持、纵容、包庇、唆使、参与、实施私搭乱建行为的,将予以严肃查处。七、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破坏查封现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村霸和黑恶势力组织暴力抗法的,依法从重从严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一切违法建设均不受法律保护。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相关举报,我们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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