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罚没事项清单 |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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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四条 |
2 |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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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
3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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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
4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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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
5 |
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报告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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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
6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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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
7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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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八十条 |
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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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 |
9 |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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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令第20号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
10 |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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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令第20号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
11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处罚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罚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罚
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的限定标准1000千克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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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62号
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
12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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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
13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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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四条 |
14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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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五条 |
15 |
建设, 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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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
16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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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
17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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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
18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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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19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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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
20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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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21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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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22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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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
23 |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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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
24 |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中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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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25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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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
26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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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27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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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
28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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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29 |
未经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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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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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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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62号 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
31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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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32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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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
33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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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
34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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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
35 |
对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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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36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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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
37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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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
38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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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39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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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
4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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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
4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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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
4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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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 |
43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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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 |
44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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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
45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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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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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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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
47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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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
48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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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
49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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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 |
50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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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 |
51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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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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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发生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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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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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并可以按照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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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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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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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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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交通局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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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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