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罚没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裁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 |
2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
3 |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
4 |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规定期限和地点设置的,期满后未及时拆除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5 |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
6 |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期满后未及时拆除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
7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8 |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
9 |
城市施工现场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城市临街施工现场未在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城市施工现场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城市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城市施工现场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的,城市施工现场渣土未及时清运、保持整洁的,城市施工现场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的,城市施工现场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造成外泄污染路面的,城市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
10 |
责任人未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及时清运的,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11 |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12 |
对餐厨垃圾进行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13 |
擅自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4 |
宠物在市区内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5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
16 |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小广告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
17 |
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8 |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19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
20 |
未经同意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21 |
在城市内行驶的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按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
22 |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23 |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
24 |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 |
25 |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