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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港劳动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7-14 17:35:47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  项)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对《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科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        
2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局稽核处、医保局监控稽核科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级参保单位        
3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科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用工单位        
5 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科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五条       企业        
6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科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4);
《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八;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条
    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7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8 对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职业(人才)中介机构        
9 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医疗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参保个人医疗保障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监控稽核中心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
参保单位
       
10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第九条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
     
   
其他组织
       
11 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河北省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冀政字〔2019〕28号)第八条    
   
其他组织
       
12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医药价格招标和采购科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二章、第三章 公立医疗机构        
13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医药价格招标和采购科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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