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 项)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对《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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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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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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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社保局稽核处、医保局监控稽核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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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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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参保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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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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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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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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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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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
《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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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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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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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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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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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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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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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4);
《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八;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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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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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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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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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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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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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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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人才)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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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医疗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参保个人医疗保障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监控稽核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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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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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
参保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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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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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第九条 |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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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
法 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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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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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冀政字〔2019〕28号)第八条 |
公 民
法 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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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医药价格招标和采购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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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二章、第三章 |
公立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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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医药价格招标和采购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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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公立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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