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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港劳动局罚没事项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7-14 17:33:33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1号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公安部,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第21号令)第三十条;《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1号 2018年7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3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4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5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修订 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6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一款
7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8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9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和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1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修订,2010年07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11 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或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7月12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34号,自1993年7月9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12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13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未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14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15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34号,自1993年7月9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16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7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18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二款
19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3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20 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4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21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订,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22 人才中介机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二至三倍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订,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23 用人单位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订,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4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经责令逾期未办理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25 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26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规定颁发证书的;违法印制或者出售学历证书、学业证书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修订,2010年07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27 企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协商一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阻挠监督检查,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经责令逾期不改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28 对劳资、会计人员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的;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第二十四条
29 对企业劳资、会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0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 2005年5月24日公布后30日施行)第十五条
31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32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33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34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35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36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二条
37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38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二条
39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40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二)、(六)、(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41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其非法所得 收缴伪
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的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29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42 违反《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3 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12号 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44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
45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 
46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六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47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八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七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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