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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港农务中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7-24 15:54:39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企业 20 16
2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变更)审批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仓储场所地址、调整分支机构,或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农药
经营
门店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九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0个工作日
3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三条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14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 20
4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畜牧水产局 兽医科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1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企业 90个工作日 90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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