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农业局

南大港农务中心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7-24 15:51:28 

 
<, td style="padding:0px;color:black;font-size:11.0pt;font-weight:400;font-style:normal;text-decoration:none;font-family:宋体;text-align:general;vertical-align:middle;border:none;white-space:nowrap;color:windowtext;font-size:9.0pt;text-align:center;border:1pt solid windowtext;white-space:normal;height:281.25pt;border-top:none; width:53pt" height="375" width="71">35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8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0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的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4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 南大港畜牧水产局 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5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6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7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8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9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四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1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经营假农药的;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2 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3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4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5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6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7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8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9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对已撤销登记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1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2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南大港农业局 南大港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3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兽医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4 冒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冒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兽医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的: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提供场所的: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兽医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6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兽医科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7 冒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冒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兽医科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8 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的;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兽医科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9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0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1 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疫区内易感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2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3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4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5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6 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法造成动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7 执业兽医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8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 第6号 2010年1月4日发布)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0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 第6号 2010年1月4日发布)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1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2010年1月4日发布)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2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3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4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5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6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7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8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9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0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1 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2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第17号)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3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单位
       
64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5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6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7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8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9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0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1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4 对应主动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5 对应立即停止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6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7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行为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8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物质的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畜牧水产局 畜牧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打印本文】【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