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项目
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取水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十八条 |
国务院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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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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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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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城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
行政许可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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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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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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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十七条、二十七条、三十三条 |
国务院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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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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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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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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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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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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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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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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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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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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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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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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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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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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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行政许可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1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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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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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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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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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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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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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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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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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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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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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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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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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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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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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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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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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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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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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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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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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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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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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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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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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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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一)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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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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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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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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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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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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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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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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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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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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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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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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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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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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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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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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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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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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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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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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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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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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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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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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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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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坝、堤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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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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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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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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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破坏、侵占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和防汛物料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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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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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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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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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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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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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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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河道内弃置堆放妨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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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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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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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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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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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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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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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侵占、毁坏水工程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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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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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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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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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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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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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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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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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虽经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上述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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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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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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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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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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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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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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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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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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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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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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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至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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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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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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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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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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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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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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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涉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
行政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
法》第三
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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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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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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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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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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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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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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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自备井取水设施及计量设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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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条
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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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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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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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
行政检查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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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四项第二款;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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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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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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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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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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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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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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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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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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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
行政强制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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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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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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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水保项目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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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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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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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行政强制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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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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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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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收费 |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三部委《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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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三部委《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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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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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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