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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港产业园区关于促进旅游要素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南大港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20-3-27 14:4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和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创建步伐,丰富区域旅游业态,促进旅游要素多元化发展,增强旅游供给能力,保障旅游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经区管委会研究,特制定本奖励政策,鼓励辖区内合法经营的酒店、景区(点)、乡村、旅行社、文旅企业等单位积极创建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星级旅游饭店、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企业)等旅游要素。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收归属我区,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旅游投资、开发、管理、运营以及在区内外宣传、策划和推介南大港旅游,且经区文化旅游局核实认可,达到和满足相关条件的;区外旅行社宣传、策划和推介南大港旅游,组织区外客源来南大港旅游,并经区文化旅游局核实认可,达到和满足相关条件的。

第三条 请各分区、城区办认真梳理本辖区文旅企业、种植园、合作社等,动员具备一定旅游接待能力、有意向发展旅游产业的企业单位积极申报。对申报成功的企业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关于申报工作标准流程等具体详情可咨询区文化旅游局0317-5897581。

第二章  旅游项目创建奖励

第四条  鼓励区内工业企业、农业合作社、景区(点)等单位积极创建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获评国家2A、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实行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获评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获评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获评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民宿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申报高星级旅游饭店。获评三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批文,并按标准管理和服务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如连续三年复核达标的,另奖励20万元;获评五星级旅游饭店批文,并按标准管理和服务的,奖励50万元,如连续三年复核达标的,另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旅游新业态发展。在我区注册的组织实体,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现代农业庄园、现代农业园区和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省级、国家级自驾游目的地并实质运营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按照国家标准建设3C级、4C级、5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并实质运营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三章  旅游企业经营管理奖励

第八条 鼓励大学生在文旅行业自主创业,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可,在政策上予以倾斜,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九条 鼓励旅行社“地接”。区内注册旅行社年接待“过夜游”(在区文化旅游局备案的A级景区、星级宾馆)游客达5000人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15000人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区外旅行社组团来南大港无地接,年输送“过夜游”(在区文化旅游局备案的A级景区、星级宾馆)游客达5000人次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达15000人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上述游客人次均以旅行社确认书和景区、宾馆电子档案及备案资料为准。

第十条 鼓励旅行社设计和营销南大港特色旅游线路。旅行社设计的特色旅游线路,须报区文化旅游局备案认可,经大力宣传和推介,年组织来南大港的游客在5万人次以上的,给予该旅行社5万元旅游线路设计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区内旅行社创优。区内注册的旅行社进入全省100强的,奖励10万元;进入全省10强或全国100强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依法获取导游证。受聘于区内旅行社、在园区服务满一年的区内导游参加国家、省、市各项比赛的个人和其所属旅行社的奖励如下表:

 

个人取得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证,到南大港文旅局备案后分别奖励个人0.2、0.3、0.5、1万元。

第十三条  本地注册的旅游企业在区内按相关标准建设运营,并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企业)的批文和挂牌后,在有效期内,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给予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第四章  旅游商品及商品店开发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区内本地注册的旅游企业开发方地特色商品。对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的旅游商品的企业,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给予其3—5万元奖励;获评省级旅游商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评国家级旅游商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开设适应旅游发展需求和规划的旅游特色商品店,经省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挂牌,获得旅游商品推荐店和示范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获奖励单位累计奖金不超过50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大港产业园区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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