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
填报单位: 南大港产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领导签字: |
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一百零九条 |
局机关各科室、新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
局机关各科室、新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3 |
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
局机关各科室、新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4 |
涉嫌需要移交有关部门实施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局机关各科室、新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拟制的案件移送类文书。 |
5 |
行政强制事项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
局机关各科室、新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拟制的查封扣押类文书。 |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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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
局机关各科室、新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拟制的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类文书。 |
7 |
其他需要审核的执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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