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港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服务指南
一、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违法行为
1、当事人持机动车行驶证查询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
2、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
的,应当采纳。
4、当事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在违法处理岗读取身份证信息、扫描相关证件、拍照、捺指印、开具公安交
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5、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交通违法行为简易程序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
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被处罚人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
由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告知被处罚人
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6、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三、交通违法行为一般程序
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书面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
法享有的权利。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被处罚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
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
达。
6、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提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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