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重大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合法、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以及《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需要听证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情形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林业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做出决定。
第三条 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本局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对全区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局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做出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的代拟稿
(四) 相关证据资料
(五) 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法制结构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三) 适用法律、法规、规程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 程序是否合法;
(五)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 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实效;
(九) 其他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机构调查取证。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案卷法制机构意见栏出具审核意见,然后将案件材料退回承办机构。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采取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统一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南大港林业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