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林业局

南大港林业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作者:南大港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19-9-4 14:51:37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1、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林业类)审批        

事项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林业类)审批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受理机构

南大港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审核机构

林业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林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二)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2、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2、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3、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申报材料

1、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

3、证明其采集目的或用途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实施采伐、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或批准文件;

6、因受灾或病虫害等特殊原因需要采集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现状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7、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提交证明其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的文件或材料。

8、出售、收购的,提交申请书及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文件和材料,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的,提交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除(一)提交原件外,其余均提交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复印件规格统一采用A4纸。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上报-审批-送达

监督方式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南大港林业局办公室,投诉电话:0317-5897853。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救济渠道

(一)享有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国家赔偿权。

(二)救济途径: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天)

20

承诺时限(天)

10

办理地点

南大港林业局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期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 7:30(夏季14:30—17:30)

办公电话

0317-5897853

 

2、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事项名称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受理机构

南大港林业局

审核机构

植物保护检疫站

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第十六条。

办理条件

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申报材料

1、《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和《林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盖章)或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提供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数量、包装、产地、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起运地点、运往地点、购销合同等书面材料;

4、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复印件(盖章);

5、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原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监督方式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南大港林业局办公室,投诉电话:0317-5897853。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救济渠道

(一)享有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国家赔偿权。

(二)救济途径: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天)

20

承诺时限(天)

10

办理地点

南大港林业局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期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

办公电话

0317-5897853

3、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事项名称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受理机构

南大港林业局

审核机构

植物保护检疫站

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八条

办理条件

符合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申报材料

1、《林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盖章);
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盖章);

2、种子隔离条件证明;

4、提供植物名称、品种、规模、生产经营地点、品质等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监督方式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南大港林业局办公室,投诉电话:0317-5897853。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救济渠道

(一)享有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国家赔偿权。

(二)救济途径: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天)

20

承诺时限(天)

10

办理地点

南大港林业局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期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

办公电话

0317-5897853

 

 

1、办理采伐证的审批        

事项名称

采伐证审批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受理机构

南大港林业局

审核机构

林业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河北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1、林木所有权者,2、在年生产采伐计划内。

申报材料

1、需提交山林权证、采伐申请、作业设计、上年度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2、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还须提交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及补偿协议的副本。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供审批材料交当地林业

 2林业局林政股审核后,由林业进行林木采伐区域内容公示。

 4、林业局领导审批。

 5、林业局发放采伐许可证。

 

监督方式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南大港林业局办公室,投诉电话:0317-5897853。

救济渠道

(一)享有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国家赔偿权。

(二)救济途径: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天)

20

承诺时限(天)

10

办理地点

南大港林业局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期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

办公电话

0317-5897853

 

 
 【打印本文】【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