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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港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作者:南大港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19-9-4 14:35:33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南大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南区字2017〕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南大港林业局推行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南区字64号)要求,在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真实、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包括区林业局执法机构(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林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

    (三)执法权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包括林业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包括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包括主动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检查结果、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传统媒体。利用区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其他适宜的载体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南大港农务中心公众号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执法机构(单位)按照南大港林业局推行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南区字64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二)监督机构牵头,组织执法机构(单位)全面、准确梳理区林业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有执法事项的机构(单位)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本局法制机构审核,报区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公示;

(四)法制机构负责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公开时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公开时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区林业局执法机构(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及时报送本局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林业局法制机构将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经本局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通过农务中心公众号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南大港经济信息中心报送。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林业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应公示的林业行政执法不准确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查找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大港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南大港森林公安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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