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港农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省农业厅(省农工办)、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部署,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局属各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根据《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农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3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南大港农业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属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领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农业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南大港农业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南大港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
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南大港农业局机关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单位,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媒体、传统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公开相关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南大港公众微信号是农业行政执法的公开平台;
(二)新媒体。各执法相关单位要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权责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南大港管理区法制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局办公室汇总后,
报管理区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报局办公室汇总后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执法单位向局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及时更新农业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九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局属各执法单位按照《南大港管理区办公室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和更新后报送至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汇总后公示。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局属各执法单位予以更正;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南大港农业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南大港农业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