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托或授权的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之前,通过召开局务会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三条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审查、变更、调整、批复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行政许可;
(六)跨流域、跨部门等重大涉河工程防洪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编制《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备案。
第五条 积极探索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制度。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水行政执法决定,水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执法活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申请召开局务会进行审核。
第八条 执法活动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局务会对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水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务会对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开局务会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水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大港管理区水务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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