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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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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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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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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学校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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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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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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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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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教师资格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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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处罚相关事实证明材料;
2、如有申辩、听证的,需提交教师个人申辩材料、听证笔录等。
3、拟定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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