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港管理区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审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相关科室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规科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拟对管理相对人或经营者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科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前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法规科进行审核,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相关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三)执法科室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相关科室按本制度规定向法规科提供相关审核材料,法规科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条 法规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 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有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法规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科室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相关科室接到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法规科备案。
第十三条 相关科室有下列情形的,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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