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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石洪勋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
作者:南大港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18-5-18 9:21:09 

 

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给予石洪勋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

 

石洪勋,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大专,199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1年10月至1984年11月,在中国国防大学(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当兵;1984年11月至1988年7月,于河北大学在职学习,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在南大港中学任班主任、年级主任、团委书记;1995年4月至2006年1月,在南大港纪委任科员;2006年1月至2010年1月,任南大港纪委副主任科员;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任南大港城区办事处主任;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任南大港三分区主任;2012年1月至2016年3月,任南大港三分区党委书记;2016年3月至今,任南大港环保局局长。

在三分区办公楼维修工程中,石洪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款,决定给予石洪勋党内警告处分;在三分区农行楼维修工程中,石洪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款,决定给予石洪勋党内警告处分;在三分区西入口标志性建筑物工程中,石洪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款,决定给予石洪勋党内警告处分;石洪勋私自将苇洼保证金退还给弃标人的行为,违反了失职渎职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决定给予石洪勋党内警告处分;综上所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经南大港纪委研究并报南大港党委于2017年7月11日批准后,决定给予石洪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1日起生效。

如本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中共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党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述

 

           中共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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