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沧州市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科室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执法科室负责公示内容的整理和汇总,法规科负责审核,办公室负责公示。以上相关科室须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
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科室结合本科室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八条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结合全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科室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科室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科室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七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执法科室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梳理、汇总、送审;法规科应当自收到送审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公开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公示。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执法科室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梳理,法规科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办公室两曰内完成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办公室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执法科室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九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单位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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