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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作者:南大港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18-8-10 11:16: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按照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的要求,结合我区国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对本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有行政处罚。

第四条  按照《沧州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国土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国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国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行政处罚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示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国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国土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九条  国土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国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国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办公场所。利用南大港产业园区的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国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等,程序如下:

(一)按照《沧州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规定,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二)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负责编制国土行政执法流程图,经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集体会审审定后公示。

(三)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负责公示国土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国土资源部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国土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国土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国土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国土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沧政办字〔2016〕58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国土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各相关科室收集、整理本科室国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将各相关科室国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国土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公示载体对外发布、更新。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国土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国土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南大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所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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