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区发改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发改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依职权执法和受委托执法。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公示行政执法机构内设执法处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等;
(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项目名称、执法依据、办理时限等内容;
(四)执法人员信息。明确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内容;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比例、频次等内容;
(六)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七)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以及行政执法流程图等内容;
(八)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抽查)。行政检查(抽查)对象、检查(抽查)依据、检查(抽查)方式、检查(抽查)时间、检查(抽查)内容、是否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主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区发改局网站主要公开事前和事后行政处罚内容;
(二)办公场所。公示墙,公示栏主要公示行政检查(抽查)等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印刷资料或告知书。主要公示事中内容;
(四)其他公示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园区网站进行公示,程序如下:
(一)由政策法规科牵头,明确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区发改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主体、项目名称、依据、办理时限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全面、准确梳理区发改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政策法规科和人事科负责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四)区发改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执法人员信息变动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发改委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各检查处室负责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2)对行政检查(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行政检查(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区发改局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网站上、办公场所公开满1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五条 加强对区发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区发改局有关执法部门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或公示不当以及未按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说明、解释的,应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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