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沧州龙世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58181641D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地址:南大港管理区一分区东外环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新华
注册资金:伍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污水处理
生产规模:日处理污水1万吨
电话:18232727525
二、企业排污信息
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有CDD、氨氮;在厂区西南角设有排污口一处,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出水COD≤50mg/L,氨氮≤5(8)mg/L,日常出水COD排放量29.65mg/l,出水氨氮排放量4.25mg/l;污水核定排放量1万吨/日,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82.5t/a,氨氮排放量控制指标为18.25t/a,全年均达标排放。
三、无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沧州龙世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11月完成主体工程,该工程由北京文化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评价,由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渤海新区分局2012年11月批复,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渤海新区分局2013年12月沧环验【2013】12号文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沧州龙世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日处理污水1万吨,采用湿地工艺。污水主要处理设施有粗格栅、细格栅、平流沉淀池、潜流湿地、表流湿地、紫外线消毒渠、配电室、中控系统等,所有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五、废物处置情况
我厂危险废物主要有在线废液和化验室废液,全年产生量为0.2194吨,委托衡水睿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焚烧处置。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聘请有关专家编制了《南大港污水处理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14年1月通过南大港环保局验收备案。运行期间未发生污染事故。
七、自行监测情况
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对设备运行及各项排污指标进行全天监测,同时公司制定了人工监测方案,由化验室对COD、氨氮、PH值等每日进行一次监测。
八、无
九、职工环境保护培训状况
为增强环保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业务素质,我厂制定了相应的学习培训计划,对我厂全体员工进行企业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企业环境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我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及岗位生产操作规程等进行培训。我厂全体员工均已完成企业培训。
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我厂严格执行《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四章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的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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