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港质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处室) |
法律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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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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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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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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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
对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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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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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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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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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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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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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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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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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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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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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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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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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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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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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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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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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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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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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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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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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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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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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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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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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
对制造、销售进口已废除的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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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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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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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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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
对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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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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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单位计量器具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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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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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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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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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单位计量器具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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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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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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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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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企事业单位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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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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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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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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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单位计量器具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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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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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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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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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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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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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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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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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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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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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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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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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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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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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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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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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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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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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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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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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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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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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
对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行为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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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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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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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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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
对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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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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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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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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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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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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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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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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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
对生产、销售伪造生产日期、失效日期产品;伪造或冒用条形码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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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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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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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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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
对生产者、销售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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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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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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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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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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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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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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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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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
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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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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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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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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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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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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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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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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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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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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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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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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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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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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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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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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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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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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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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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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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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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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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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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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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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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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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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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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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
对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已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企业未执行的以及无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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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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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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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
对公共场所未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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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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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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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
对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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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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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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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即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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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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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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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
对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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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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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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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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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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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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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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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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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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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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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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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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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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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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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
对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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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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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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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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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
对违反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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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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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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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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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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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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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
对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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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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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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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
对未使用计量器具的以及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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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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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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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
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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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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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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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
对经营者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行为)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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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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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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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
对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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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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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50 |
对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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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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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51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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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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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52 |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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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53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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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54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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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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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55 |
对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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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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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56 |
对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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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57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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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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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58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未接受年度审核及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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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器具生产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59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未标注许可证标志、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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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60 |
对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安装、改装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
|
|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61 |
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安装前未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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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62 |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规定,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他方法改变商品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
|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63 |
对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64 |
对以违法所得为罚款基数,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无违法所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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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65 |
对企业未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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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66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67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68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69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70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71 |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72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73 |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74 |
对未按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75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76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
|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77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78 |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79 |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80 |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81 |
对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
机动车安检机构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82 |
对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未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
|
机动车安检机构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83 |
对安检机构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
|
机动车安检机构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84 |
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 |
|
|
生产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85 |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对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
生产者、销售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86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
|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87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
|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88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
|
|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89 |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
|
|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90 |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91 |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92 |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93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94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95 |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96 |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97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98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099 |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
|
|
|
|
|
特种设备充装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100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
|
|
|
|
|
特种设备经营者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101 |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102 |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103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
|
|
|
|
特种设备维保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104 |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105 |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106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
|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107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
|
|
|
|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1108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
|
|
|
|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2001 |
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
|
|
|
|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30日 |
|
不收费 |
|
1140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四项 |
|
|
|
|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30日 |
|
不收费 |
|
11001 |
计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五条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
|
|
企事业单位、个人 |
无 |
|
不收费 |
|
11002 |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生产企业 |
无 |
|
不收费 |
|
11003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
|
|
|
|
生产企业 |
无 |
|
不收费 |
|
1100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 |
|
|
生产企业 |
无 |
|
不收费 |
|
11005 |
认证认可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
|
|
相关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
无 |
|
不收费 |
|
11006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
无 |
|
不收费 |
|
11007 |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 |
行政检查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
|
|
|
|
|
生产企业 |
无 |
|
不收费 |
|
00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
|
|
|
|
|
事业单位、企业 |
20 |
10 |
不收费 |
|
002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
|
|
|
|
事业单位、企业 |
20 |
10 |
不收费 |
|
003 |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
|
企业、事业单位 |
30 |
7 |
不收费 |
|
004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行政许可 |
南大港质监局 |
综合业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
|
企业、事业单位 |
30 |
15 |
不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