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严格执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准确地审理城市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负责审理执法大队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的专门机构。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本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委员由执法大队和局有关业务科负责人及本局法律顾问担任,人数为奇数。
第三条 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会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凡提交审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审委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
第五条 提交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情节复杂的案件。即1、违法当事人难以确定;2、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3、违法事实难以认定。
(二)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没收、吊销许可证(照)和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三)上级领导交办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六条 报送审委会办公室审核的案件材料包括:
(一)《立案审批表》;
(二)有关证据(包括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四)检验、鉴定结果;
(五)扣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登记清单;
(六)《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
第七条 审委会办公室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提交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
(一)属于我局管辖的范围;
(二)案件办理程序符合要求;
(三)执法文书齐全,制作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五)处理意见在适用法律上准确合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将全部材料退还案件承办部门,重新调查或补证;不属于我局管辖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写《城市管理行政案件移送通知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对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停产停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1万元以上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审委会实行每周三上午例会制度。
第九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为依据,并根据下列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免于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补证或纠正。
第十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应制作《城管行政案件讨论记录》,对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处理意见确定后,出席会议的委员都应在《城管行政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审委会的处理意见责成案件承办部门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案件承办部门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有关证据以及部门处理意见等全部材料。
听证会由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指定主持人。
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基础上,认为必要时,审委会办公室3日内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按照审委会审理意见,负责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第十五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作详细记载。对因极特殊情况,行政相对人确实无法再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单位填写《行政案件结束执行申请表》,报请局领导批准(按审理层级,分别由局长、主管局长签批)和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写《建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委会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后,附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由审委会办公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园区管委会请示,按园区管委会的要求由行政机关按强制法程序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案件办理完毕,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结案:
(一)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强制或行政机关执行完毕的;
(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凡结案的行政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写出结案报告,写明案由、执行情况、结案理由,附该案的全部卷宗,按审理层级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结案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将结案报告,报局审委会办公室,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照规定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园区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抄送移送部门。
(三)上级交办、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结案后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对案件及时进行整理归档、上报。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部门与审委会办公室移交材料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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