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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作者:南大港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18-2-8 10:10:07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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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001 城市户外广告画廊、橱窗、标志牌、霓虹灯及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及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 行政许可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及各类组织 1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002 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及各类组织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00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3条


企业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004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管理相对人
005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进行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管理相对人
006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管理相对人
007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未及时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管理相对人
008 未经许可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管理相对人
009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管理相对人
016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管理相对人
017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未经同意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管理相对人
018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管理相对人
019 在城市内行驶的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管理相对人
020 城市施工现场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管理相对人
1001 城市临街施工现场未在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管理相对人
1002 城市施工现场的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第三款


管理相对人
1003 城市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管理相对人
1004 城市施工现场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管理相对人
1005 城市施工现场渣土未及时清运,保持整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管理相对人
1006 城市施工现场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


管理相对人
1007 城市施工现场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造成外泄污染路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款


管理相对人
2001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款


管理相对人
1000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管理相对人
1000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管理相对人
10003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管理相对人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管理相对人

市民饲养的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管理相对人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管理相对人

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管理相对人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管理相对人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管理相对人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五款


管理相对人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


管理相对人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


管理相对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管理相对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管理相对人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大港城市管理局 执法  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管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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