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沧州市政府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会议精神,按照《沧州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政府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会议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冀发〔2016〕24号)、《沧州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沧政字〔2017〕16号),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二、任务措施
按照全省、市、县统一要求,2017年11月底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三项制度,全面完成我局三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公开机制,梳理执法内容,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1.制度全覆盖。按照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4)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在执法活动中要统一使用经省法制办备案的本系统执法文书样本,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推动事后公开。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创新公开方式。
(1)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普遍运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及办公显示屏公示执法信息。
(2)探索运用微博、微信、媒体报纸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3)积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的即时推送。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修订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
1.健全审核制度。依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并报园区法制办备案。
2.落实审核主体。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政府法制办及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66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园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根据本部门的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报园区法制办备案。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根据本部门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审核流程图报园区法制办备案。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6月15日前)
1.制定方案。具体操作方案及实施计划于6月15日前报园区法制办备案。
2.动员部署。召开全局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3.培训提高。局法规科组织对全局领导干部职工进行培训,提高三项制度组织推动和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
根据省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将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须报送备案的内容编辑成执法工作手册,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园区法制办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7月1日-9月30日)
1.规范实施。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2017年7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2.优化提升。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园区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注重总结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
(四)整改提高阶段(2017年10月8日-15日)
1.监督检查。局法规科将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
2.召开三项制度工作现场会,培树一批工作典型予以推广,做到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创新推进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同时将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报市,争取在全区树立一批典型单位和个人。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6日-10月31日)
1.总结报告。对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组织自查,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园区法制办。
2.组织验收。2017年10月底前局法规科将组织对各部门试点工作进行验收,并形成南大港城市管理局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报告,报园区法制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改革试点的具体日常工作。
(二)抓创新求突破。一是制度落实要做到全覆盖。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行为的三项制度,制度建设要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二是抓好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和使用。配备全过程记录设备,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活动中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三是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要全,平台要丰富。要梳理执法事项,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和载体,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要利用园区网站、部门网站、办事大厅、服务指南、微信、报纸媒体等平台,不断丰富公示载体。四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不留死角。要对简易程序意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在执法案卷文书中设置法制审核栏。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作出决定。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2017年6月15日
附件1:
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小组
组 长:刘 猛 局 长
副组长:郑以灵 副局长
许建新 副局长
刘 辉 副局长
成 员:刘新华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刘力侠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闫 伟 办公室主任
刘城宇 园林科科长
迟 铭 公用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执法大队,刘新华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和各项材料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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