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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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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 |
随机抽查 |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二)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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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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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三)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六)设立分支机构的;(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八)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十一)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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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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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 |
随机抽查 |
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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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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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三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民事发〔1992〕第24号)第六条 |
随机抽查 |
公墓经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炒买炒卖等违规经营现象、是否存在违规预售现象、是否违反公墓建设标准、是否违规建有家族墓穴、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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