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栏

南大港产业园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作者:南大港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17-7-14 10:28:57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合理、持续、科学无污染发展畜禽养殖已成为大势所趋,按照河北省环保厅、农业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冀环水函〔2016〕1302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禁养区的划定调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控制畜禽养殖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源区、风景名胜(旅游)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5.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四章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第五章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七十五条;

5.《畜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二章第十一条;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文件第一方面第三条,要求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第十二条;

8.《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三十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章第十九条;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禁养区划定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附:南大港产业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示意图)

1.主城区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2.村庄人口聚集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3.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

4.廖家洼河、南排河两岸堤外延500米范围内;

5.城市饮用水保护区外延500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区的区域。

四、基本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建设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擅自新建、改扩建的,由当地区管委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鼓励禁养区内现有畜禽散养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

(二)在适养区内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废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三)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活动的规划布局调整和规范清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四)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在适养区内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发改、环保、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规划、水利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按时完成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时间表、路线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推进工作开展,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二)严格执法监管。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环保局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农务中心(畜牧局)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改进设施和工艺。

(三)严格考核制度。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构建区管委会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区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和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本方案所指建成区指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包括城区集中连片部分及村庄的公用设施建设用地。

(四)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为:

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

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五)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打印本文】【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