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南大港产业园区物价局价格
成本监审调查科
定 价 成 本 监 审 报 告 书
沧南价成审【2017】01号
项目单位: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
项目名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
南大港年度供水定价成本
监审人员:刘洋 郑博文
办结日期:二0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
南大港年度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南大港年度供水定价成本
2、项目基本情况: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负责南大港生产生活用水供应,为改善供水质量,引用长江水供应,提升当地基础配套设施,由南大港财政投资建设水厂一座。
水厂占地面积26246.8平方米(约39.37亩),总建筑面积3033.91平方米,主要构筑物如下:反冲洗泵房及鼓风机房1座,机修仓库1座,加氯间1座,门卫及换热站1座,排泥池1座,排水池1座,清水池2座,送水泵房及变配电间1座(含吸水井),污泥干化场1座,一体化净水设备间及加药间1座,2层综合楼1座。预留深度处理用地1756.79平方米,配套硬化路面2958.35平方米,厂区绿化14269平方米,并购置相关配套设备。水厂建成后可为南大港全区生产、生活提供安全饮用水。正常年份年供水可达1095万吨。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3、《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308号)
4、《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1219号)
5、《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
6、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冀价成字第11号)
7、
(二)经营者提供报表及相关资料
1、按成本监审要求填报的成本审核相关报表
2、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简介
3、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
4、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201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5、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2016年期间费用明细账
6、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合同、协议等
7、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三、成本监审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2、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3、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量,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四、成本监审方法
本次成本监审采用的核查方法是:逆查法和抽查法。核算方法是:会计法。
五、成本监审程序
1、成立成本监审小组。根据成本监审制度规定,组成成本监审工作组;
2、制定监审工作方案。经成本监审工作组研究,制定了《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南大港年度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3、经营者按要求提供有关成本监审所需的各种资料;
4、实地审核企业基本情况、设备设施及生产工艺等方面情况;
5、核查政府相关部门的批文批件;
6、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所报各项成本指标进行分类核算,依法进行核增核减;
7、向经营者反馈成本监审数据情况,听取吸纳合理意见;
8、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六、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对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提供的南大港供水定价成本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重点是对以下成本指标进行了监审:
1、机构、人员设置情况:按成本监审规定审核。
2、技术指标:审核影响成本的主要技术指标,例如:年供水总量、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3、固定资产:审核固定资产情况,遵循历史成本的原则。
4、固定资产折旧:审核固定资产的属性,是否全部或部分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等。
5、城市供水企业职工薪酬:审核工资水平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及其他费用计提是否按照规定标准。
6、修理费:审核是否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7、管理费用:除人员工薪外,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水电费、招待费等按财务制度及成本监审规定审核。
8、销售费用:按财务制度及成本监审规定审核。
9、财务费用:按财务制度及成本监审规定审核。
10、管网漏损率:按成本监审规定审核。
11、其他业务收入:审核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其他业务收入情况。
七、成本核算情况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在监审过程中,我们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各项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进行了审核。
(一)成本监审重要指标说明
1、制水成本
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2、输配成本
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
3、期间费用
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⑴、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⑵、销售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⑶、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第二十一条:“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产品或服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或分摊多种产品或服务共同发生的费用”。
为此,本次成本监审对期间费用按相关方法进行了合理分摊,将与南大港供水有关的费用合理计入定价成本。
4、年供水量
供水总量指供水经营者在1年内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
5、核定年供水量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
6、管网漏损率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网漏损率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核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以12%为基础,再结合居民用水按户抄表水量、单位供水量管长及三项指标进行修正。
确定本次成本监审确定管网漏损率为17%。
7、原水费
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成本)。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按照冀价经费【2017】14号文件规定:“2015年入水厂水价统一按2.51元/立方米核定”。
8、职工人数
按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城市供水经营者的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
本次成本监审对沧州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提供的人员在册逐一进行核对,确定了城市供水各环节相关人员数量:制水环节职工20人、输配环节职工4人、销售环节职工6人、管理环节职工6人。
9、职工工资
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平均工资指职工获得的平均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本次成本监审按照2016年度沧州市渤海新区四上企业年均工资40022元进行核定。
10、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社会保障费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本次成本监审各项社会保障费缴纳及住房公积金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费企业20%、个人8%,医疗保险费企业7.5%、个人2%,失业保险费企业1%、个人0.5%,工伤保险费1.4%,生育保险费0.5%,住房公积金企业12%、个人7%。
11、原材料费
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费用。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本次成本监审原材料费主要包括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费用等,均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12、动力费
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几输配净水所需动力的费用。
本次成本监审按照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财务账目实际动力费用计入定价成本。
13、修理费
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维持城市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根据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提供资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本次成本监审修理费按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的1.273%进行核定。
14、固定资产折旧
⑴、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原值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新增的,依据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核定;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资产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固定资产,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⑵、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原则上按3%-5%计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⑶、超过使用年限的,不再计提折旧,从成本费用中剔除。
⑷、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第十三条:“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计应计入定价成本。”、
15、无形资产摊销
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一般按受益期限摊销。” 16、业务招待费
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5‰。”
17、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
无
18、水资源费(税)
按0.2元/立方米计算。
(二)成本监审情况
1、年供水总量:1168000立方米
2、管网漏损率:17%
3、核定年供水总量:969440立方米
4、制水成本:4921300元
5、输配成本:650790元
6、期间费用:791330元
7、应扣除非主营业务成本:0元
8、总成本:6363420元
9、单位成本:6.56元/立方米
八、定价成本结论
经审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南大港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为6363420元;单位定价成本为6.56元/立方米。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是根据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沧州南大港供水定价成本相关资料做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2、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3、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4、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附件:《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自来水公司南大港年度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监审人: 刘洋 郑博文
监审机构负责人: 刘广亮
沧州市南大港产业园区物价局
二0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成本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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